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校研发〔2016〕2号
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导师遴选
(一)基本原则
1. 全校实行总额控制性增列,学科间实行差别增列;每年学校下达各学科增列指标及专业(方向)分布。
2. 各单位或学科实行年度控制性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差额评审。
(二)认定条件
1.入选学校双支计划第三层次及以上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且合同注明为博士生导师人员;
3.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的校外岗位专家。
(三)申报条件
1.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 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道德品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3. 主持(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
4. 近三年内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然科学类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SCI收录影响因子1.5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收录影响因子3.0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 在EI、CSCD、AH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③ 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EI、CSCD、AH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B. 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
C. 作为主持人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1个;
D. 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E. 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
(2)人文社科类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②在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3篇;
③在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
B. 作为主研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
C. 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规划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
5. 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6. 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四)遴选程序
1.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报,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2.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按下达指标等额或缺额推荐。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3)研究生院组织通讯评议。申请者材料送2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均认为申请人已达到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水平,则视为通过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经应到会议的1/2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实行不低于20%的差额淘汰评审。
(五)其他
1.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年一次,春季进行。
2. 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其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一)招生指标分配原则
1. 学校分配博士生招生指标时,以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数除3为基本指标数,剩余指标再根据学科发展布局、学科性质、科研情况、导师水平、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分配。
2. 各培养单位依据学科和导师情况,将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学科。原则上应确保每位博士生导师有1名在读博士生,剩余指标向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学校双支计划第三层次及以上人员、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培养质量高、就业情况好的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倾斜。
(二)导师招生学科和限额
1. 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研究方向招生;尚未完整培养一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1个研究方向招生。
2. 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三年应至少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名。
3. 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或硕博连读生,且占当年招生指标。
4. 外聘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得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博士研究生;联合申报学科和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的校外导师视同校内导师。
第二部分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 导师遴选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
1. 认定条件
(1)入选学校双支计划各层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且合同注明为硕士生导师人员。
2. 申报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人员;
(2)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道德品质,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
(3)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3. 破格申报条件
入选学校双支计划各层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编人员,在满足申报条件第(2)、(3)条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1项;
②作为主研人员培育省级及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新产品1个(排名前五);
③主持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④参编出版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并撰写3万字以上。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1. 校内导师申报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编人员;
(2)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崇高道德品质,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必要的科研条件,主持(研)科研项目或参加了校企(地)合作项目,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3)近三年在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主持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② 参编国家技术标准或主编行业(地方)标准1项;
③ 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④ 参编出版教材或学术(科普)著作1部并撰写2万字以上;
⑤ 其他重大应用成果1项。
(4)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
2. 校外导师申报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2)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三)遴选程序
1.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 符合申报和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4)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3. 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择优遴选。
(3)研究生院备案,颁发聘书。
(四)其他
1.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年两次,春季、秋季进行。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年一次,春季进行,聘期三年。
2. 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须与其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
3. 已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均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转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需按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进行。
二、招生专业和限额
(一)招生指标分配原则
1. 学校分配硕士生招生指标时,以培养单位硕士生导师数为基本指标,剩余指标再根据学科发展布局、学科性质、科研情况、导师数量、导师水平、培养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2. 各培养单位依据学科和导师情况,将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学科或学科方向。在确保愿意招生且符合招生资格的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能招收1名研究生的前提下,剩余指标向科研任务重、培养质量高、就业情况好的优秀导师或导师团队倾斜。
(二)导师招生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限额
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内招生。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毕业生的导师可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的2个方向招生,未完整培养一届毕业生的导师只能在1个方向招生。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类别(或领域)招生。
3. 每位导师每年可招收硕士研究生1名,入选学校双支计划第四、五层次导师不超过2名,第三层次及以上导师不超过3名。超过限额招生的导师,须报学校审批。
4. 每位导师每年招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名。确需超限额招生者,报学校审批。
5. 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三部分 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
一、导师遴选
(一)申报条件
1. 已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研究生。
2. 原则上有半年以上出国学习或工作经历,能熟练使用英语指导学生。
3. 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4. 申请年龄至少应早于停止招生年龄2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5. 原则上所在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遴选程序
1. 个人申请。
2. 培养单位推荐。
3. 研究生院审核,专家评审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
4. 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对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三)其他
遴选工作一年一次,冬季进行,聘期三年。
二、招生方向及限额
1. 每位导师招生方向不超过2个。
2. 每位导师年度招收限额为2名(博士研究生仅限1名),留学生招生不占划拨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四部分 导师管理
研究生导师实行学校和院所(培养单位)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对导师遴选和培训、招生资格和招生、教学运行以及导师信息进行管理;院所负责导师的业务和履职情况以及参与学科点建设和评估;学科点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发展和规划、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学科评估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学科点负责人
学校在每个学科实行学科点负责人制度。学科点负责人除正常履行学校规定的自身岗位职责外,以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建设规划为基础,以学校学科建设工作为主导,结合本学科点的实际需要,在学科平台上拥有明确责、权、利的一项学术职务。
(一)遴选条件
1.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高的奉献精神;热爱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威信较高;在学术上具有民主作风,具有组织和协调本学科点的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工作的能力,有为本学科点发展建设服务的意愿。
3.原则上由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校领导不担任学科点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发展及建设规划的制(修)订,接受学科检查评估,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学科点建设经费安排意见,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后实施。
2.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并负责协调本学科导师间的关系。
3.负责组织本学科的研究生教学和学术活动,督促、检查本学科的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及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4.建立学科建设例会制度,学科点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学科建设工作会,及时协调解决学科建设的相关问题,例会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聘任及待遇
1.学科点负责人按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聘任,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在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中聘任一级学科负责人。一般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选聘;经导师推荐,学科点所在院所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后聘任;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指派学科点负责人。
2.学科点负责人一般任期四年,任期满可通过再次公选或学校指派连任。任期内负责人的调整由学科所在院所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
3.学校每年划拨学科点一定工作运行经费,用于学科点开展相关工作。
4.各学科点应指派一名秘书,协助学科点负责人工作。
5.学科点负责人及秘书经聘任并开始工作后,按课时计算学科点工作量。具有博士点的二级学科每年计80学时,只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每年计50学时,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分别计50和30学时。该工作量由各学科点负责人根据当年工作参与情况进行分配。
6. 学科点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参加优秀学科点负责人的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如出现不履职,不作为等现象,将视其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扣减工作量、免去学科点负责人资格等。
二、导师职责与权利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 切实履行好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修养,培养严谨的学风、科学道德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 树立导师是工作岗位的理念。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积极承担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工作。
4. 积极参与学科点的规划和建设以及学科点负责人的选聘工作。担任学科点负责人的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其他导师应积极协助学科点负责人开展工作。
5. 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改活动,不断改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总结培养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6. 支持研究生参加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访学、企业实践等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
7. 参加研究生复试工作。在招生指标内,可从复试合格的考生中择优推荐拟录取人选。
8. 积极参加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读书报告、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编撰研究生教材,接受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认真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10. 严格研究生的管理。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出退学建议。由导师提出并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不纳入导师的业绩考核,不计入导师人才培养情况统计。
11. 按时缴纳导师助学金。每年3月和9月份集中办理,标准为:博士研究生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按最低标准发放助学金确有困难的导师,可向学校、院所和研究生院申请专项经费或补助。
12. 对学习、科研成绩或其他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发放导师奖学金。
13. 关心研究生就业,在对外交流和服务中积极推荐研究生,为研究生的实践和就业牵线搭桥。
14. 鼓励指导教师对2名及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整合,共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高其学术影响和声誉。
15.学校每年设立人文、社科、艺术和理工科类导师和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50万元,每位导师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每年年初申请,研究生院组织评审。
三、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1. 导师招生资格每年7月前审查一次,符合条件的导师方具有下年招生资格,列入下年度招生简章。
2. 需要调整招生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导师,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内调整。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院备案;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调整,须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3. 入选当年度“双支计划”第五层次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查。
4. 除免于招生资格审查外的其余博士生导师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具有招生资格。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在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4篇;科研经费账户余额达到8万元(自然科学类)或2.0万元(人文社科类)以上。
四、奖励与问责
学校对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导师组)以及优秀学科点负责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导师实行问责,包括约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直至终止导师资格。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
1.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2. 一个学年内,连续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
3. 指导的研究生有1篇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通过。
4. 未按期缴纳年度导师助学金。
5. 经查证,没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6.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导师信息。
7.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又没有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退学建议。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 未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新导师岗前培训。
2. 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3. 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
4. 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5. 指导的研究生3年内有2篇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通过。
6. 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有1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5. 承诺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共同发表高水平论文而同意答辩授位,但在规定期间未实现承诺。
6. 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终止其导师资格
1. 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或违反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2. 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3. 指导的研究生5年内有3篇及以上学位论文盲评送审评阅未通过。
4. 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累计2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5. 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
6. 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
1. 被暂停招生的导师恢复招生资格须申请审批。
2. 被终止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终止导师资格者可在终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3. 上述处理由研究生院会同院所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部分 附 则
1.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 导师停止招生年龄依据学校最新的相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部分规定若与上级的最新文件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4.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实施。
四川农业大学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