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5号)、《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从 2011年正式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现就具体操作细则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我校各类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保密论文除外;检测范围包括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参考文献;检测程序分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
第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由院所负责组织、实施。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检测比例为博士、专业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全检测,硕士学位论文检测比例为 50%以上。检测结果以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和各段落的“总文字复制比”两项指标为主要依据,其评价、使用与处置由各院所决定。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检测比例按照答辩者的 10-20%随机抽取;检测时间为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各院所根据随机抽取名单集中提交电子版论文到研究生处进行检测(命名方式:院所名称_学号_姓名.doc,如“经管院所_b2006001_张三.doc” )。答辩后检测结果以“文字复制比”计,小于或等于 20%的可以授予学位,20%-30%之间的暂缓至重新检测达标并经审核后授予学位,等于或大于 30%的半年后重新答辩、申请学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免于检测的申请与处理。如因保密、申请专利等原因申请免于检测的,由研究生与导师共同在申请答辩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承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院所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异议的书面申请并对“文字复制”涉及内容做出说明,承诺无学术不端行为者,经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